问: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甲公司出资51%,乙公司出资49%。甲、乙两公司约定A公司的经营由甲公司负责,每年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结果,按照一个固定的金额给乙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乙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双方需要签订什么业务协议?
答: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从法律形式上乙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则乙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分配,应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款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即甲、乙两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乙公司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也就是不按49%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另外,乙公司和A公司均属于在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的,乙公司直接投资A公司取得的分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红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