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总公司,所有业务都在分公司进行,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只处理一些费用开支,收入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后,汇总申报的收入会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这样的话,总公司是否一定要变为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不同的税种,应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分公司由于属于非独立法人,因此,一般应和总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实行汇总纳税的,不影响总分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身份的认定。在增值税方面,总分公司如果没有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分别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即总分公司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如果分公司达到了,总公司没有达到的,则分公司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总公司由于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