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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旗下多家学校被税务罚款,都因没做这件事!

时间:2022-09-25   访问量:1538

据广东税务公开信息,新东方教育集团旗下7家培训学校被税务局处罚。

处罚原因都是:企业没有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个税。



1

新东方旗下学校被罚!

税务局:未及时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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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我们选了其中一家,给大家简单看下被处罚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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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事实:

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为拓展和推广业务,外购商品用于无偿随机赠送,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处罚决定:

对广州市新东方培训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37,990.94元50%的罚款18,995.47元。


3、提醒大家:

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公司是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的。

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

企业无偿随机赠送礼品

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无偿随机赠送礼品,主要涉及个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分开来看: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向其他个人无偿赠送礼品如何扣缴个税?我们归纳总结了一些常见的情形,总结了一个表,供大家参考:

屏幕截图 2022-09-25 095630.png

注意,企业向其他个人无偿赠送礼品有代扣代缴的个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时,税务机关处理方法,如图所示:

屏幕截图 2022-09-25 095713.png



二、增值税处理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及视同销售额确定,如下所示:

(1)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特殊情形除外):

屏幕截图 2022-09-25 095735.png


(2)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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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判断的要点是资产移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所得税视同销售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9日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828号文对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货物、财产处置的视同销售问题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为判定标准,确定资产在法人主体内部流转,不视同销售,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流转,则视同销售。


828号文列举了不视同销售的情形,即对于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828号文列举了视同销售的情形,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828号文只对条例二十五条中的货物、财产部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劳务视同销售情形可比照828号文精神进行所得税处理。


注意,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情形与会计上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同,应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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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购货物用于无偿随机赠送

账务处理怎么做?


外购货物无偿随机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无偿赠送因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END)


本文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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