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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539.45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226,15
7.8元,暂停经营业务8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万禾润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川财罚〔2023〕40号
当事人:四川万禾润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A座10楼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万禾会审D〔2021〕99号、川万禾会审D〔2021〕104号、川万禾会审D〔2021〕90号审计报告未执行审计程序,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违反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
条、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报告收入6,368.36元。
川万禾会审D〔2021〕21号审计报告存在对货币资金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1,980.2元。
川万禾会审D〔2022〕52号审计报告存在对短期借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等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
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
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该份报告收入13,592.23元。
川万禾会审D〔2021〕20号审计报告存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未执行审计程序,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无形资产、
短期借款、应付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违法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7,920.79元。
川万禾会审D〔2022〕07号审计报告存在对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份报告收入6,930.69元。
川万禾会审D〔2021〕26号审计报告存在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执行审计程序不到
位,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该份报告收入5,544.55元。
川万禾会审D〔2021〕31号审计报告存在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应付账款、长期借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执
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违反了违法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
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
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该份报告收入6,435.64元。
川万禾会审D〔2022〕22号审计报告存在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固定资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执行审计程序不到
位,未对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该份报告收入7,766.99元。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川万禾会审D〔2021〕99号、川万
禾会审D〔2021〕104号、川万禾会审D〔2021〕90号、川万禾会审D〔2021〕21号、川万禾会审D〔2022〕52号、川万禾会审D〔2021〕20号、川
万禾会审D〔2022〕07号、川万禾会审D〔2021〕26号、川万禾会审D〔2021〕31号、川万禾会审D〔2022〕22号共10份审计报告,10份报告取得
收入合计56,539.45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539.45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226,15
7.8元,暂停经营业务8个月的行政处罚。
请书面告知本机关你公司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机关向你公司发送电子缴款通知书,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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