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精选案例
全部 239 团队动态 61 财税资讯 101 精选案例 77

我公司与关联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发生了一些支出,能不能使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时间:2023-04-04   访问量:1550

问:我公司与关联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发生了一些支出,能不能使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一篇:取得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

下一篇:举例说明: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