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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后,企业和个人是否还有纳税义务?

时间:2023-03-11   访问量:1780

问:合伙企业注销后,企业和个人是否还有纳税义务?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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